為實施“三高四新”戰略貢獻司法力量

《破產案件預重整工作指引(試行)》

 

  本網訊來源:株洲中院《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預重整工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預重整指引》)于66日正式公布試行。

該指引全面聚焦落實三高四新戰略定位和使命任務,圍繞培育制造名城、建設幸福株洲的目標,為優化株洲市營商環境,充分發揮司法推動經濟轉型升級的職能作用,提出了25條具體工作規范。指引通過對預重整主體、啟動、府院聯動、識別、管理人選任、效力、銜接、終結等全方位的規定,探索構建具有株洲特色的庭外重組與庭內重整相銜接困境公司解救機制,維護債務人、利害關系人多元化利益,打造幫助困境企業涅槃重生的株洲模式,以司法引領和保障現代化新株洲建設。預重整是在受理重整申請前,債務人與債權人、出資人等利害關系人就債務人重整事項進行談判并形成預重整方案,再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的破產重整模式。預重整制度是我國現行破產法律中的一項新生事物,目前僅在幾個試點城市探索運行。

株洲中院借鑒采用深圳模式,法院收到重整申請后,先進行預立案,經聽證作出初步判斷,認為有重整價值和希望的,在受理重整申請前先行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將重整程序應進行的部分工作提前到預重整階段,由法院主導預重整,管理人負責具體事務。該模式結合了法庭外債權債務人意思自治自行協商,與法庭內法院主導流程規范嚴謹的優點,搭建了債權人、債務人互信互利的橋梁,降低了各方談判成本,暢通了投資渠道,盤活了沉睡資產。

在適用主體方面,《預重整指引》明確了影響社會穩定的大型企業、占據行業龍頭的大型企業、涉及眾多購房者權益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具有金融和準金融機構性質的企業等六類直接受理重整申請可能對債務人生產經營產生負面影響或者產生重大社會不穩定因素的主體。

在府院聯動方面,《預重整指引》明確對在當地有重大影響的債務人預重整,法院接到預重整申請后應向當地黨委匯報,與政府協調,可以由屬地政府主導法院協助配合,法院與政府信息共享、問題共商、措施共舉、共同推進。

在預重整識別方面,《預重整指引》明確破產合議庭應從債務人是否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否明顯喪失清償能力的可能、進行重整的意愿是否強烈、是否具備重整價值和挽救希望四個方面進行審查。

在管理人選任方面,《預重整指引》明確進行預重整應當同時指定預重整臨時管理人,管理人采取搖號、競爭、推薦等方式選定。

在預重整效力方面,《預重整指引》明確進入預重整后,暫緩受理以債務人為被告的訴訟,經申請執行人同意暫停對債務人的執行,根據申請對債務人財產進行保全,全面披露重整有關的信息等。

在預重整終結方面,《預重整指引》明確債務人明顯缺乏重整價值和挽救可能,存在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情形,債務人不配合履行義務且不予糾正三種情形,經臨時管理人申請,合議庭可以決定終結預重整,并及時對是否受理重整作出裁定。

株洲中院研究室主任鄧畫文介紹,我國現行破產法律制度中尚無預重整的成文規定,預重整制度是從司法實踐中孕育出來的一種全新制度,是從危機中尋求轉機,找準時機讓市場主體煥發生機的創新性舉措。株洲中院積極打造政府支持、法院指導、企業自主、管理人參與的新型預重整模式,通過建立與優質營商環境相匹配的破產規則體系和制度運行模式,幫助企業擺脫困境提升運營價值,持續激發市場主體活躍度和創造力,推動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持續優化。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哪座城市擁有了良好的法治營商環境,哪座城市就掌握了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通關密碼。人民法院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應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法治化為保障、以信息化為支撐、以專業化為根基,不斷創新工作機制,積極構建府院聯動工作格局,穩妥處置僵尸企業實現騰籠換鳥,推動市場吐故納新,體現以法護企安商的工作職能和服務大局的司法力量。

        

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預重整工作指引(試行)

202262日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354次會議通過,自202266日起施行)

為提升株洲市營商環境,充分發揮司法推動經濟轉型升級,服務三高四新戰略定位和使命任務的職能作用,探索構建庭外債務重組與庭內司法重整的制度銜接,推進和規范預重整案件的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等規定,結合株洲市兩級法院破產審判實際,制定本工作指引。

1條【定 義】

預重整是在受理重整申請前,債務人與債權人、出資人等利害關系人就債務人重整事項進行談判并形成預重整方案,再由債務人或債權人、出資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的破產重整模式。破產重整申請受理前,庭外協商談判形成預重整方案審理期間為預重整期間。破產重整申請受理后,可以以庭外達成的預重整方案為依據制定重整計劃草案。

2條【適用主體】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破產重整案件,可以適用預重整模式進行審理:

(一)債權人人數眾多,債權債務關系復雜,或職工安置數量較大,影響社會穩定的大型企業;(二)產業規模龐大,占據行業龍頭或重要地位,對地區經濟發展和金融環境穩定有重大影響的大型企業;(三)涉及眾多購房者權益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四)具有金融和準金融機構性質的保險公司、證券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行業前景良好的重點優質企業;(六)其他直接受理重整申請可能對債務人生產經營產生負面影響或者產生重大社會不穩定因素的企業。

受理破產清算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申請重整的,不適用預重整。

3條【預重整啟動】

申請人提出預重整申請,符合本指引第二條、第五條的條件,且債務人提交了股東(大)會決議,同意履行本指引所規定的預重整義務的書面承諾,經合議庭合議,可以決定對債務人進行預重整。

4條【府院聯動】

對在當地有重大影響的債務人預重整,法院接到預重整申請后應向當地黨委匯報,與政府協調,可以由屬地政府主導按照府院聯動由法院協助配合,做到府院兩家信息共享、問題共商、措施共舉、共同推進。

5條【預重整識別】

對于當事人提出的預重整申請,由破產審判業務部門組成合議庭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審查:

(一)債務人是否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是否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是否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二)債務人是否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的可能;(三)當事人進行重整的意愿是否強烈;(四)債務人是否具備重整價值和挽救希望。

6條【預重整聽證】

對于債權人、出資人提出的預重整申請,債務人如有異議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其他債權人、出資人、重整投資人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參加聽證。必要時也可邀請屬地政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及專業中介機構參加。組織聽證調查的時間不計入重整申請的審查期間。

7條【預重整受理和不予受理】

重整申請應在編立破申案號后十五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向債務人、申請重整的債權人、出資人發出預重整決定通知書,并予以公告。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8條【預重整費用的預交】

決定預重整的,申請人應預交10-30萬元的預重整啟動費用,未在指定期限內預交預重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預重整申請處理。申請人是債務人且臨時管理人也由債務人推薦的除外。

前款費用作為預重整中臨時管理人開展相關工作的費用和預重整的報酬。預重整成功轉入重整程序的,該費用作為破產費用優先償還。預重整失敗被裁定不予受理的預重整申請,該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9條【預重整期間】

預重整期間為三個月,自合議庭作出預重整決定之日起計算。有正當理由的,經臨時管理人書面申請,由本院決定,可以適當延長一到三個月,但預重整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10條【臨時管理人選任】

合議庭決定進行預重整的,應當同時指定預重整臨時管理人。

管理人一般采取搖號、競爭、推薦等方式選定。采取搖號方式的由編入本院管理人名冊機構自愿報名,并隨機搖號產生;采取競爭方式的由本院組成評審小組擇優指定。也可以采取推薦方式在債務人、出資人、主要債權人或者有關部門等推薦的已編入管理人名冊的機構中指定。除債務人和主要債權人聯名推薦的外,采取推薦方式的,一般應召開聽證會,聽取債務人、出資人、主要債權人的意見后再指定。

11條【管理人的轉任】

重整申請正式裁定受理后,可以指定預重整臨時管理人為債務人破產重整管理人,但合議庭根據預重整臨時管理人履職表現決定重新選定破產重整管理人的除外。

12條【臨時管理人職責】

在預重整期間,臨時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二)核查債務人債權債務情況;(三)根據債務人資產狀況選聘審計、評估機構分別進行審計、評估;(四)監督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五)監督債務人充分披露企業信息;(六)推動債務人與其出資人、主要債權人、意向投資人等利害關系人進行協商,協助擬定預重整方案;(七)通過召開債務人及其出資人、債權人、意向投資人、有關主管部門等利害關系人參加的會議,或者書面方式征求對預重整方案的意見;(八)定期向法院報告預重整工作進展,遇有對各方主體利益影響重大的事項,應當及時向法院報告;(九)本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13條【債務人義務】

在預重整期間,債務人承擔下列義務: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二)配合管理人調查,配合審計評估,如實回答詢問并提交材料;(三)勤勉經營管理,妥善維護資產價值;(四)及時向管理人報告經營中的重大事項;(五)不得對外清償債務,但為企業繼續營業、維持其營運價值所必要的支出除外;(六)未經允許,不得對外提供擔保;(七)積極與出資人、主要債權人、意向投資人等利害關系人協商,制作預重整方案;(八)完成與預重整相關的其他工作。

14條【暫停執行與保全】

進入預重整后,本市兩級法院暫緩受理以債務人為被告的訴訟,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后,中止對債務人的執行。

在預重整期間,對于可能妨害破產重整程序順利進行,造成債務人財產減少、滅失或變動的,合議庭可以根據債務人或臨時管理人的申請對債務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

15條【信息披露】

在預重整期間,債務人應當將與重整有關的所有信息向債權人、出資人、意向投資人等利害關系人全面、準確、合法地披露。

債務人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導致破產重整的事由、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資產狀況、債務明細、涉訴涉執情況、重大不確定性訴訟、破產清算狀態下的清償率、意向投資人的投資計劃、重整方案重大風險等。

16條【預重整方案】

債務人制作的預重整方案應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的主要內容。重整申請受理后,債務人可以在預重整方案的基礎上制作重整計劃草案,并提請合議庭召開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

17條【預重整工作報告】

預重整工作完成或者預重整期間屆滿,臨時管理人應當提交預重整工作報告。預重整工作報告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債務人的基本情況;(二)債務人出現經營或財務困境的原因;(三)債務人的資產、負債狀況;(四)債務人的生產經營狀況;(五)債務人重整價值的分析意見;(六)債務人重整可行性的分析意見;(七)是否形成預重整方案以及預重整方案的協商情況;

(八)進行重整的潛在風險及相關建議。

18條【與重整程序的銜接】

法院自收到預重整工作報告和書面申請等材料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重整申請。合議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組織聽證,組織聽證調查的時間不計入重整申請的審查期間。

對已形成預重整方案,合議庭認為符合受理重整申請案件的,裁定予以受理。裁定受理重整申請的,預重整程序自然終止。

裁定不予受理重整申請但查明債務人具備破產原因的,可以告知申請人依法另行提出破產清算申請。

19條【效力延伸】

裁定受理重整申請前,債務人和部分債權人、出資人已經達成有關協議或者預重整程序中已經擬定預重整方案,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債權人、出資人對該協議或方案的同意視為對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計劃草案表決的同意:

(一)該協議或方案與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計劃草案內容一致的;

(二)重整計劃草案對債權人、出資人承諾或者同意內容的修改未實質影響到債權人、出資人利益,且相關債權人、出資人同意不再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的。

20條【效力延伸的例外】

裁定受理重整申請前,債務人和部分債權人、出資人已經達成有關協議或者預重整程序中已經擬定預重整方案,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計劃草案應當重新取得有關債權人、出資人的同意:

(一)重整計劃草案對協議或方案內容進行了修改并對有關權利人產生不利影響,或者與有關權利人重大利益相關的,受到實質性影響的權利人有權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對重整計劃草案重新進行表決。

(二)協議達成或方案表決前債務人隱瞞重要信息、披露虛假信息,以及協議達成或方案表決后出現重大變化的,受到實質性影響的權利人有權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對重整計劃草案重新進行表決。

21條【終結預重整】

預重整期間,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臨時管理人應當及時向法院提交終結預重整程序的申請:

(一)明顯缺乏重整價值和挽救可能;(二)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以及其他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

(三)債務人不配合履行本指引第十二條規定的義務且不予糾正。

經臨時管理人申請,合議庭可以決定終結預重整,并及時對是否受理重整作出裁定。

22條【臨時管理人報酬】

在預重整期間,臨時管理人支出的差旅費、調查費等執行職務費用先由本院收取的預重整費用中開支,不足部分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支付。債務人未及時支付的,受理重整申請后,列入破產費用。

臨時管理人在預重整期間付出合理勞動的,可以在完成預重整工作報告后向債務人收取適當報酬。報酬數額由臨時管理人和債務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議庭根據實際工作情況確定。

預重整成功轉入重整程序,本院決定臨時管理人繼續擔任重整案件管理人的,預重整期間臨時管理人履職表現可作為其報酬上浮的參考因素,管理人不另行收取預重整報酬。

23條【債務人對外借款】

預重整期間,債務人因持續經營需要,經臨時管理人同意,可以對外借款。受理重整申請后,經本院審查,該借款可以作為共益債務從債務人財產中清償。

24條【解釋主體】

本工作指引由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并負責解釋。法律、司法解釋有不同規定的,按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

25條【試行】

本工作指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服務聯系電話:(010) 65082733   85951712   13521501588    郵箱:yanquan@fwzdy.com
北 京 中 堅 陽 光 信 息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2007,All Rights Reserved. 技術支持: 華企互動
特级欧美a级v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