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堅陽光章程
一、北京中堅陽光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是會員所有合伙經營股份制企業, 2004 年 11 月 12 日經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成立,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呼家樓北里甲 11 號樓 216 室,除法律法規禁止外可自主選擇經營項目,營業期限至 2024 年 11 月 11 日,屬于含創新體制的有限責任公司。
二、公司發起股為人民幣 1000 元 / 股。公司發起時,陳朝霞、殷巖泉、李文水、國占福和王婭琳5人為發起人。殷巖泉被推舉為公司董事長,陳朝霞被推舉為公司監事長。
三、公司信奉“社會關系也是生產力”和“優秀會員是公司最重要財富”等論斷,遵循“合理、合法、合用”三合主義理論,堅持“正義服務原則”和“精英合伙原則”。
四、公司財產由全體會員共有,公司權力由工作股和財產股持有人共同擁有和決定。公司顧問和專職人員每人擁有 2 個工作股,兼職人員每人擁有 1 個工作股,脫離公司時失去擁有資格。財產股由公司根據會員為公司所創造純利潤每 2000 元送 1 股標準執行。經由二分之一以上公司股份(工作股和財產股)或三分之二以上財產股份表決通過后公司可按每 2000 元 / 股的標準接受投資(合作項目除外)。公司每年 12 月底前對財產股按不低于同期銀行利率但也不得高于同期銀行利率 10 倍的標準進行分紅結算,分紅款于每年春節前發放。財產股不得轉讓不得繼承,分紅款止于會員身后第 10 年(不含第 10 年)。
五、公司通過發展會員(顧問、專職人員和兼職人員)發展業務,原則上第一年由推薦人對被推薦人進行培訓和管理。如果被推薦人在第一年有明顯業績,公司將按其對公司所創造純利潤額的 10% 對推薦人進行獎勵。如果被推薦人對公司造成損失,推薦人將負連帶賠償責任。
六、公司要求所有專職會員和擁有財產股會員每年至少做成 2 筆業務,為公司創造純利潤額不低于 2000 元 / 年,否則將按 120 元 / 年的標準從工資或財產股分紅中代扣幫扶服務費用。
七、公司實行事業部制,鼓勵所有會員勇爭承接業務和承辦業務的牽頭人。公司只與業務牽頭人進行業務分工和業務款結算,按牽頭人要求或由牽頭人直接對參與人進行獎勵。公司與牽頭人對業務純利潤按全包類 90% 或 80% 和代辦類 50% 歸個人所有或支配進行結算,公司按牽頭人要求對牽頭人和參與人進行財產股配送。
八、會員如發生品德、道德問題并經批評教育不悔改者,將給予停職、罰款甚至開除處分,對違法違紀者將移送公檢法機關處理,絕不包庇縱容。
九、公司對會員分配勞務費、工資、獎金和分紅時,按照在公司擁有權力大小情況由小往大順序分配,總經理、董事長和擁有財產股最多的會員最后分配。
北京中堅陽光信息服務有限公司
2004 年 11 月 1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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